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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5-04-21

近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银川海关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3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认定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和依据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培育更加符合国家级认定要求的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完善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体系和“先评价、后支持”的评价运用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2016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34号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银川海关修订印发了《认定管理办法》。


二、《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另附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评价材料、工作总结提纲、评价指标体系等四个附件。对认定、运行评价、鼓励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在认定方面


基本条件:企业在区内注册,技术连续经营3年以上,年度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认定程序: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通知要求,企业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申请报告、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推荐后,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总局、银川海关形成认定名单,经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确认通过认定。


--在运行评价方面


评价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程序: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通知要求,企业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工作总结、评价材料、享受优惠政策调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技术中心进行核实、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各市工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在鼓励政策方面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年度运行评价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为提升研发能力实际发生费用的3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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