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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1-09-0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支持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工业领域“四大改造”,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地推动辖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对稳增长贡献突出的地区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 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围绕转型发展实施的结构改造、绿色改造、技术改造、智能改造,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实施的展链延链项目建设,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分配对象为市、县及宁东,辖区市负责所辖区的资金分配。


第五条 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评价指标总分100分,主要参考因素及权重如下:


1.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10分);


2.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占全区技术改造投资比重(30分);


3.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占本地区工业投资比重(10分);


4.工业增加值占全区工业增加值比重(30分);


5.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指标值(20分),主要包括项目决策、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及取得的效益情况等。


第六条 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工业稳定增长方面工作,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分配对象为宁东、各县(市、区)中稳增长贡献突出的地区。


第七条 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分配,充分考虑到我区各地发展不均衡和体量贡献差异较大,奖励分为三组,其中沿黄7区6县为一组;山区9县一组;宁东地区单列一组奖励。奖励地区按以下标准确定。


1.工业增加值增速不得低于全区平均增速。


2.各县(区)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增加值占全区比重各50%权重进行赋分排名,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县(区)予以奖励。其中,宁东地区达到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时,给予奖励,超过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时,按超过部分的百分比增加奖励。超过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150%及以上时,按照年初预算顶格奖励。根据各市、县及宁东重点产业和制造业发展成效,按照各市、县及宁东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次,对沿黄7区6县排名前30%和山区9县排名前30%的市县(区)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年统计局相关数据公布后,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分配指标及分值权重进行综合量化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资金奖补。上年度绩效考核为“差”的地区或资金拨付进度不足60%的地区,不参与本年度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具体资金使用方式应在属地资金使用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各地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需要,项目相关核准、备案等手续完备。按照国家、自治区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企业,或已被确认为“僵尸企业”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各部门依照职能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批复、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牵头做好上年度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综合量化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合理制订项目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分解到具体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相关绩效管理等工作。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规发〔2018〕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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