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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1-09-02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绩效考核是指从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等方面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对象是有资金使用权限的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及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奖补资金绩效考核的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定。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 号)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9号)


(五)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相关专项管理制度。


(六)项目决策、管理、资金使用、产出和效益等相关文件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奖补资金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及效益。


项目决策(20分):主要考核各地区对属地技术改造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开展专题研究,是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安排配套资金(不含自治区级配套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的合理性,是否制定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并与客观实际相符;绩效指标的明确性,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资金分配的合理性,项目资金分配是否有依据,资金分配额度与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等。


资金管理(20分):主要考核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总体情况的保障程度,项目资金的到位率和执行率等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情况等。


项目管理(20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项目立项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项目申报、审批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等。


项目产出和效益(40分):主要考核项目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项目产出成本的节约程度;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


根据考核内容设置相关评价指标并按照权重赋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挡: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绩效考核指标满分为20分,对应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中”、“差”的绩效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0分。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业经济形势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考核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发布上一年度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绩效考核通知文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及财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相关考核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部门,被考核部门应当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原则上,对考核评价等级为优、良、中的,根据情况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对考核评价等级为差的,限期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待下一次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原《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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