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通过验收、结题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课题(子课题),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可直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2. 登记的科技成果权属没有争议,不涉及国家秘密,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登记过的成果不重复登记。
3.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需提供项目验收证书、结题报告等全套材料。
4. 成果完成单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账户注册并登录后,进入“宁夏成果登记管理模块”,按要求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
5. 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审查形式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办理登记,颁发成果登记证书。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登记的衔接,积极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登尽登”。
联系人:
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张乃颖 5032368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孔昕 徐昕 5032659 5032583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