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个部委《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设计发展,培育工业转型升级新动能,我厅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个部委《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设计发展,培育工业转型升级新动能,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2项以上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
(八)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区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业设计企业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2项以上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
(七)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须按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两年申报单位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七)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专业、学历及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工业设计投入、产出等材料。
第十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以正式文件公布复核结果。接受复核的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有关材料,并通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步复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不符合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其他条件情形的。
第十六条 凡被撤销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更名、调整和撤销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按照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获得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应发挥好示范作用,为区内企业提供行业共性技术服务,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扶贫、参赛参展、人才培训等方面配合工信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按季报送有关设计运营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工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