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信规范发﹝2019﹞12号
各市工信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审计局、战略规划局:
为全面推进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工信节能发〔2019〕170 号)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工信节能发〔2019〕17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粉煤灰、炉渣、气化渣、冶炼渣、电石渣、脱硫石膏、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炉渣是指煤在锅炉燃烧室中产生的熔融物。气化渣是指在一定温度、压力下,用气化剂对煤进行热化学加工,将煤中有机质转变为煤气的过程产生的副产品。冶炼渣是指金属矿物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电石渣是指电石水解获取乙炔气后的以氢氧化钙为主要成分的废渣。脱硫石膏是指电厂烟气湿法脱硫的副产品。煤矸石是指在采煤过程和洗煤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利用是指: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加工再用、转化利用、废物交换等方式,从工业固体废物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以
达到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目的。
第五条 奖补资金从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预算资金节能减排专项中列支,对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奖补。奖补的企业应在宁夏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综合利用项
目在宁夏境内建设,利用宁夏境内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工业固废不在奖补范围,利用煤矸石发电和矿井回填项目不在奖补范围。
第六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奖补标准为:以上一年度综合利用量为基数,年新增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万吨到5万吨(含5万吨)的企业,每新增1吨奖补10元;新增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万吨到10万吨的(含10万吨),每新增1吨奖补20元;新增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到20万吨的(含20万吨),每新增1吨奖补25元;新增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万吨以上的,每新增1吨奖补30元。单户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企业首次申报奖补,申报年度(不含2019年)的上一年停产或减产,以其上两年度综合利用量的平均值为新增量核准基数;再次申报奖补,以前次奖补年度综合利用量为新增量核准基数。
第七条 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的企业,应按照《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由评价机构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来源、种类和数量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种类、产量、销售渠道、比上一年度的增量等情况和材料;申报当年无节能、环境、安全违法事故及行政处罚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评价机构负责验证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所在地市(含宁东基地,下同)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补贴申请和综合利用评价报告。经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
后,推荐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奖补金额。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条 企业、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取消申请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其奖补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申请和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