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为完成《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提出的“到2020年完成规上工业行业对标升级”的目标任务,鼓励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行业对标升级,奖励对标成效显著的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 2018 年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科技发〔2018〕193号)。2019 年9月,为了鼓励更多规上工业企业开展对标、参与对标评比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科技发〔2018〕193号)进行了修改,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及定性定量评价办法(修订版)(宁经信规范发〔2019〕10号)。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奖励比例,优化了原有流程。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对标奖励比例。把标杆奖名额由原来按照行业评价企业数 5%的比例提高到 10%,鼓励更多企业开展对标,对出成效。
(二)调整备案程序。将“企业对标备案方式由到自治区工信厅备案改为到各县(区)工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备案”。调整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就近备案,并有利于当地工信部门掌握辖区企业对标情况。
(三)对原办法与工信厅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进行的修改。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于涉及对标奖励及制约措施,根据我厅现行相关政策的实际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将优先和限制享受的电价政策等内容去除,与现行的电价政策保持一致。
(四)扩大定量评价体系。对标奖励评选与我厅发布的行业对标指标挂钩。我厅第二批发布行业对标指标40个,连同第一批18个行业,总对标行业数为58个,相应的定量评价行业数扩充为58个。
(五)部分内容完善。将原奖励条件中的内容并入总则,奖励政策支持对象为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当年统计局公布为准)中完成对标备案,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重点行业对标指标开展对标工作,对标定量定性评价综合得分位居前列,至少一项指标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无节能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